一、税率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税率形式 |
适用范围 |
最惠国税率 |
①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协定税率 |
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
特惠税率 |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普通税率 |
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进口货物 |
【提示】
(1)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二、税率的运用
一般规定:
(一)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二)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关税税率的运用
具体情况 | 税率的适用 |
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 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
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 | 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 | |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转内销的 | ①经批准转为内销,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②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的 | 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的 | ①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②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
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 | 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
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 | 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
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 | 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
【提示】在学习关税税率的适用时,应与关税的计税依据结合起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