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
纳税人 |
税基 |
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管缴纳 | |
城建税 | 增、消、营三税纳税人(进口不征) | 三税实缴税额 罚款不作依据 出口免抵税额 |
1%,5%,7% 代缴税率(随同代缴地) |
三峡建设基金 | 代扣代收地 油井所在地 管道局所在地 | |
关税 | 收发货人 物品所有人 |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审价法、估价法)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 出口货物完税价 运输费、保险费 |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复合税率 税率适用 原产地标准 |
1.法定减免(非贸易进出口货物、三来一补进料、退还进出口货物) 2.特定减免(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进料加工、边贸进口物资) |
报关: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运抵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纳税:报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地点:报关地 延期纳税、滞纳金、退还和追补 | |
资源税 | 开采者(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不征税) | 原矿销量或用量 精矿的折算 外购盐已纳税额 |
差别定额税率 | 加热修井的原油 | 纳税时间:同VAT 纳税地点:开采地 | |
土地增值税 |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 增值额 开发房地产扣除项目 1.地价款及相关费用 2.开发成本 3.开发费用 4.转让税费 5.加计扣除20% 存量房产扣除项目 1.地价款及相关费用 2.转让税费(印花税) 3.旧房建筑物评估值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50%,t=30% 50%-100%,t=40% 100%-200%,t=50% >200%,t=60% |
普通标准住宅 国家征用房地产 个人转让房地产 |
1.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或定期申报 2.开发企业税款清算单位和条件 3.计税公式: T1=增值额×30% T2=增值额×40%-扣除额×5% T3=增值额×50%-扣除额×15% T4=增值额×60%-扣除额×35% |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拥有或使用者 | 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
定额税率 税额幅度(20倍) 税额调整 (下限:30%) |
法定免税 省地税局批免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次月起) |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鱼塘和其他农用土地) 实际占用面积 |
平均定额税率 税额调整幅度(上限:50%) |
免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用地 | 土管局通知30日内纳税;临时占用耕地所纳税额,恢复时退回 | |
减税:交通用地、农民住宅用地 | ||||||
房产税 | 城镇房屋所有或使用人 | 城市、县城、镇和工矿区 计税余值或出租收入 |
1.2%或 12%,4% |
法定免税 财政部批准免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或次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