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权 |
具体内容 |
税款征收权 | (1)税种归属划分的原则 中央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共享税:将同国民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地方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2)征收管理权限 中央税: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地方税: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3)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4)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6)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7)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8)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
税务检查权 | (1)税务机关经常性检查 (2)特别调查,它可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 |
税务稽查权 |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保护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积极的作用 |
其他税收执法权 | 税务行政处罚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