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主体:
审计调整分录由注册会计师编制;而会计账务处理分录由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编制,二者编制的主体不同。
2.责任划分: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承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不可替代、减轻和免除会计责任。由此注册会计师行使的是审计职能,不可代行管理层的管理职能;而编制会计分录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所编制的审计调整分录不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而只能作为注册会计师调整财务报表的依据。
3.记录对象:
审计调整分录记录的对象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错报,所调整的对象直接针对存在错报的财务报表项目,也就是错报所造成的最后结果。审计调整分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程序没有多大联系(不针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
会计分录则是针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按照相关会计法规规定有步骤地编制的,比如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时,需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中间过渡科目反映调整的过程,而这一科目在审计调整分录中是不会涉及的。
4.编制依据:
审计调整分录是根据所查出来的错报编制,无需附录原始凭证,而会计账务处理分录是根据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因此记账凭证后必须附录原始凭证。
5.使用的科目:
由于审计调整分录是直接针对财务报表的,比如被审计单位存货中的原材料核算出现错误,注册会计师经过详细审计,认为有必要建议调整,则直接用“存货”作为审计调整分录的科目,而不用“原材料”,因为在财务报表项目中,原材料是在“存货”项目中体现。同样,对于各种减值准备,也直接利用其对应的报表项目进行调整。比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出现错误,因为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坏账准备并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反映,因此审计调整分录直接调整“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6.编制要求:
虽然现在还没有相关法规对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作出具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作底稿的要求安排分录形式,但无论注册会计师如何编制审计调整分录,其前提是不可违背的,即必须能够实现调整财务报表的目的,并能够详细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会计部门)所编制的会计分录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会计分录应按统一要求编制。
对于二者的联系,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都必须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