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综合辅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一年的撤销权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15日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考试报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各科考试时间

教材对比: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新旧教材变化对比汇总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