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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合伙企业存在的必要性讲解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31日

  其实从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各自特征来看,也可以比较出各自的特点,普通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人合性”,即完全是基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起来的,有点“水泊梁山”的感觉,而公司则更加偏重于资合,是一种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普通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当事人还可以以劳务出资,因此,这种企业不失为投资人创业初期的首选,您所说的连带责任问题其实关键在于经营上,说白了你不借那么多钱不就没事了,再说,一个合伙企业的信用额度能有多大,银行和债权人也不可能对他放太多的贷,因此您说的“风险很大”其实仅仅是理论上的,实际中的风险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大。

  另外还要理解的是,对于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细胞”——企业来说,不可能家家都是上市公司,家家都是跨国企业的,一个正常的金字塔形状是存在的,顶端的是跨国的上市公司,底端的是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就像一个大楼一样,你看见楼不代表地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正常的社会人都有等级关系,何况是繁多的企业呢,当年联想集团不也是个体户干出来的么?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给了更多创业者创业的机会,也有可能使得未来诞生更多的像联想这样的企业,当然是有其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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