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 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 |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 |
非法定记载事项 |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
相对记载事项 |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
考试报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各科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