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综合辅导

注会《经济法》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考点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2年9月10日
  1.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职务发明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3条申请专利的权利肯定属于该单位;第4条先看单位与发明人是否有约定,未约定的,单位才是专利申请人。

  (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