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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发明专利的审查批准程序知识点总结

来源:233网校 2012年9月10日
  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2.公布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3.实质审查

  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要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4.授予

  经实质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5.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之间就“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

  (1)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规定;

  (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3)授权之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如果专利申请的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前提出的,在撤回之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后提出的,则该发明创造已丧失新颖性,任何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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