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承包工程的工地设立搅拌站,将外购水水泥等经过简单搅拌工序后的混凝土用于自己工程项目,不能作为自产货物,应按照“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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