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综合辅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撤销权知识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2年9月21日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才能够发生效力。

  2、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受行使期间的限制。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