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施工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所签订的合同金额不含此部分“甲供材”。那么,这部分“甲供材”要并入合同收入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吗?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印花税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3‰计贴印花。
“甲供材”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未载明“甲供材”金额,甲供材仍要并入建筑业营业额一并计缴营业税。但印花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计算征缴印花税时,这部分通常不需要计算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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