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上岗既是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证。 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这项规定也是保证工作的权利。
此外,持证人每年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了解和掌握会计政策、专业知识的变化,提高业务水平,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2)具备出纳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作为出纳人员应当熟悉会计基本知识,掌握快速、准确地清点钞票,票据准确使用的技能。
(3)亲属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和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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