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执行的事务,合伙人擅自处理而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分两部分内容,一是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有: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二是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有: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需要注意的是,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有约定 |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
合伙协议未约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