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9年1月23日起,对以韩国KPX FINE CHEMICAL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5.0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月23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由于上述韩国企业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权利义务变更,造成的多征或少征反倾销税税款,海关应予以退还或补征。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