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考试期间出现考试机死机、断网等故障时,考生应当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耐心等待技术支持人员进行解决。排除故障期间,如果考试机继续计时,考生可以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申请,经批准后,考生可以获得相应补时。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类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重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对考试安全和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对考试有一定影响,经过及时处理后考试能够正常进行,或者对考试安全和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系统故障、网络拥堵、黑客攻击和电力供应中断等原因,导致全国或个别考区或考点考试无法如期举行或不能继续举行;
(二)由于自然灾害、疫情疾病、恐怖事件、火灾、重大事件等原因,导致个别考区或考点考试无法如期举行或不能继续举行
(三)个别考点出现应考人员大面积舞弊行为;
(四)个别考点出现应考人员围攻或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等情况,考场秩序混乱,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五)试题出现明显错误影响应考人员正常答题;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断电、断网、系统故障、网络拥堵、黑客攻击、火灾等原因,导致个别考场无法正常进行考试,但在及时处理后能够恢复正常;
(二)个别考场出现应考人员大面积舞弊行为;
(三)个别考场出现应考人员围攻或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四)个别应考人员突发重大疾病;
(五)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计算机化考试服务公司(简称机考公司)应当立即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报告,并按照财政部考办的指令及时处理。
在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机考公司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同时向地方考办和财政部考办报告。
机考公司应当将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及时报地方考办和财政部考办。
地方考办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或财政部考办的指令,指导和监督机考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事件,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在考试期间,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七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事件,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请地方考办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如果考试不能继续进行,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九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事件,如果时间允许,由财政部考办发出指令予以纠正,机考公司应当立即将纠正内容通知到所有应考人员。如果时间不允许,由财政部考办另行采取措施,以保证考试的公平。
第十条 如果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机考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考办的指令进行处理,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一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事件,机考公司原则上应当在50分钟内解决,并按照财政部考办的有关规定或指令给予补时。如果50分钟内无法解决,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事件,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并请地方考办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如果考试不能继续进行,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协助应考人员离开考场并就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