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四:比较出真知
就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而言,这种比较主要有三类。一是准则间的比较,二是新旧准则的比较,三是中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准则的比较。对于一般的实务工作者,一类与二类的比较是必须的;而作为学者、海外上市企业的财会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有时也需要第三类比较。
准则间的比较,贯穿于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始终。前面讲的每项准则具有其自身特有的结构,也是通过比较而得来的认知。在对诸准则进行比较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中的一个最醒目、最突出的地方,是基本准则与其他38项具体准则间的差异。差异之一是,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而基本准则没有提及施行的范围,那么,就是在全部企业中施行。这样,就出现了基本准则在其他非上市公司未执行具体准则时的一段“置空期”。这种“置空期”的存在,显示了基本准则的统领地位与其远离会计实务的特点。
新旧准则间的比较,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原来没有的准则,现在有了,如第10号准则“企业年金基金”等;二是原来是那样的内容,现在是这样的内容,如第6号准则“无形资产”中,企业内部开发费用允许有条件地予以资本化。
而对于中外准则间的对比,就显得有些高难度了,最适合于甘坐“冷板凳”的学者们。
当然,还有两种更个性化的比较,就是最新成书的准则体系与2006年2月15日发布稿之间的比较,以及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通过这两种比较,可以透析出准则制定者的一些考虑,以及意见反馈的一些倾向。其中,也反映了在准则发布之后,制定者们进一步审视以尽求严谨、缜密、完美的认真负责精神。
比如,发布会上的版本中,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而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最新电子版本以及《企业会计准则2006》一书中的第二条是“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其中,删掉了“2006年发布的”几个字,分析其原因,可能是考虑到,新准则体系颁布后,必然存在一个未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进展与国内经济发展新情况而不断进行完善的过程。所以,不宜限定哪年颁布的准则,而只是限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样修改后,语言上更加缜密,逻辑上更加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