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第三十五条规定,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损失情况说明。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因此,企业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必须按上述规定分类计算及确认相应的证据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中,通过提供虚假的材料和证据等手段,虚扣或多扣资产损失,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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