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该公司出纳对其在2008年6月8日和10日两天的现金清查结果的处理方法都是错误的。他的处理方法的直接后果可能会掩盖公司在现金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时可能会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因此,凡是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时,必须按照有关的会计规定进行处理。按照规定,对于现金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即现金溢缺情况,首先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现金清查中发现短缺的现金,应按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在现金清查中发现溢余的现金,应按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一是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是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惜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人——现金溢余”科目。
银行存款实有数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或银行对账单余额并不总是一致,原因一般有两个方面,第一存在未达账项,第二企业或银行双方可能存在记账错误。出纳在确定企业银行存款实有数时,只考虑了第一个方面的因素,而忽略了第二个方面的因素。如果企业或银行没有记账错误的话,该出纳的方法可能会确定出银行存款的实有数,但如果未达账项确定不全面或错误的话,也不会确定出银行存款实有数的。银行存款实有数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是根据错记金额和未达账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对账单余额调整到银行存款实有数;
第二种方法是根据错记金额和未达账项,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准,将对账单余额调整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
第三种方法是根据错记金额和未达账项,以对账单余额为准,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调整到对账单余额。
另外,该出纳以对账单为依据将企业未人账的未达账项记人账内也是错误的。这是因为银行的对账单并不能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企业收款或付款必须取得收款或付款的原始凭证才能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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