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CPA税法重点考察部分,很多朋友觉得应纳税额不就是销项减进项,NO!!!不仅仅这么简单,里面还有很多给你“挖坑”的细节,233网校学霸君整理了一部分资料如下,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点一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抵债(外来的)以及自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意】
1、销售不动产税率为9%;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预征率为5%。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以下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及税率、征收率的运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如下:
(三)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注意】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知识点二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知识点三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x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x1.5%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x5%
实战演练
(1)机构所在地在甲省B市的甲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12月 在乙省A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327000元,则甲企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A市预缴税款为?
(2)机构所在地在A市的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2020年3月在A市取得含税咨询收入250000元,发生进项税8000元,将位于B市的一处办公用房(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出租,收取含税月租金40000元,甲企业出租房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甲企业在A、B两市应缴纳税款为?
(1)甲企业应在A市预缴税款= 327000÷ (1+9%) x2%=6000 (元)
(2)甲企业应在B市预缴出租办公用房的税款=40000÷ (1 +5%) x5%= 1904.76 (元)
甲企业在A市纳税= 250000÷(1+6%) x6%-8000+40000÷ (1+5%) x5%-1 904.76=14150.94-8000=6150.9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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