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原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Ltd)的反倾销税率为7%.
2011年5月10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System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股东大会纪要、新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文件、公司更名前后的原材料供应商、主要客户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相关公证文件及我驻韩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表示对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的请求无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Ltd)更名为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SystemLtd.)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System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7%的反倾销税率。
二、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1年8月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