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占的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发生,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就可以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需缴纳营业税。
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业务。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该商店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一批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店以134.55万元的含税价格将其销售出去并代客户安装。则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企业实际增值率=(134.55÷1.17-100)÷115×100%=13.04%
D=3%÷17%×100%=17.06%(假设增值率为D)
因此,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1.4865万元[134.55×3%-(115×17%-100×17%)]。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业务。当年,该公司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404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000万元(其实际进价为800万元),该建筑工程的施工费为200万元。则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000×100%=20%
D=3%÷17%×100%=17.6%
因为企业的实际增值率大于D,所以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到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25.88[(1404÷1.17×17%-800×17%)-140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