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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准备,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2日
  这一阶段,企业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减值准备,企业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资产的实际价值,对期末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下同)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资产成本的部分,提取减值准备。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将减值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在提取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因资产可变现净值回升而转回或者因处置资产而转销减值准备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各种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简便计算。即对此类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的部分,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的部分,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较为复杂,我们看下面的例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乙公司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其一台原值为100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不短于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第2年底,因技术进步等原因,估计这台设备可收回金额为40000元,预计尚可使用5年。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即原值-累计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以前年度已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对于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10年内,会计每年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如右表:

  由右表可以看出,第一年,会计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列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年会计处理时,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列支,但计提的减值准备4万元(10-2×1-4),不得在税前列支,应作为时间性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年至第七年,计提减值准备后每年实际提取的折旧比税法规定少0.2万元,所以每年应当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2万元;第八年至第十年,应当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至第十年末,因第二年计提减值准备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全部转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10年内,该设备提前报废或者处置出售,在提前报废或者处置出售时,应当将计提的4万元减值准备转销,对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一次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会计 10000 50000 8000 8000 8000

税法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项目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 第十年

会计 8000 8000 0 0 0

税法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有些减值准备的提取不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因此在提取、转回或者转销时不需要作纳税调整,请看下面的例子:

  乙公司于2001年6月购进E公司30%的股份,乙公司按权益法核算。2001年10月,E公司因接受捐赠,所有者权益增加100万元,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3000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00000

  2002年末,乙公司对E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因E公司2002年度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其持有E公司股份可收回金额预计为150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00000

   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0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00000

  会计制度规定,长期投资在计提减值准备时,计提额首先冲抵原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乙公司共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但其中有30万元是从资本公积转入的,实际计入投资损失的只有20万元。因此,对于该业务,乙公司2002年度只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003年1月,乙公司将持有的E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取得收入210万元。对E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其中30万元为股权投资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投资成本等) 1700000

   ———E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300000

   投资收益 600000

  乙公司在处置对E公司的投资时,转销了计提的减值准备,但50万元减值准备中只有20万元计入了投资损失(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乙公司只需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仅对减值准备进行了纳税调整,对于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收益,乙公司必须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相对于不提取减值准备,会减少利润,但应当等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转回或者转销减值准备相对于不提取减值准备,会增加利润,但应当等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是否提取减值准备,均不影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熊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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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的五个重点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纳税调整:

  一、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为收益的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按照会计制度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2)股利收入。

  二、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的

  (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在会计核算中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收上则应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费用或损失,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的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以及纳税人向国外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按照会计制度可列入营业外支出,但在纳税时不得税前扣除。(2)罚款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诉讼费可以扣除。(3)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非广告性质赞助费支出、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

  四、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必须按规定比例或标准扣除的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制度对上述两项费用未进行严格区分,企业据实列入当期费用。而税法上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可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规定的比例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对于业务宣传费,企业只能在不超过每一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2)业务招待费。按照会计制度,企业可据实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而按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只能在规定的比例之内据实列支。还有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金支出、佣金支出等,税法都明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和比例,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

  五、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3)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此外,还有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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