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
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一、征税范围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和财税政策的不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宽窄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征税范围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实行这种办法,由于征税范围窄,缺点是从整个再生产过程来看不能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限制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
第二类征税范围包括玉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个环节。实行这种办法,将征税范围扩展到货物批发,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消除因货物流转环节不同导致的税负不公问题,促进货物的合理流通。尤其是对于由批发商直接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有利于便捷、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
第三类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个环节。这种办法的征税范围大,能够兖分发挥增值税的优越性,并且能够更好地平衡进口货物与本国货物的税负。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办法确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四类征税范围在第三类的基础上扩展到服务业,即在制造、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将服务业也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外,一些国家对农业、采掘业等初级产品生产行业也实行了增值税。这一类征税范围的范围最广,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是一种最完善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纷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我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暂不实行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除了上述的一般规定以外,特殊项目或行为需要做出具体确定。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白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前两种情况就是这种原因。如果不将之视同销售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如上述④一⑧的几种情况就属于此种原因。(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详见本章第七节二“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详见本章第七节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等政策措施。主要有: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l00%,2010年为80%;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国税函[2009]432号《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按照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评估结论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
财税[2006]153号《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和印刷、制作业务等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免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9]147号《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l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列名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3)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
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GBl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的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以下简称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的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①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述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②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6)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7)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人、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17)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l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8)财税[2006]115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9)财税[2009]148号《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
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0月1Et起,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对民贸企业销售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0)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实际也涉及到征税范围的大小问题,即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故在此节列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上述所称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