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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精讲班讲义:消费税基本原理

作者:【肖钢】 2014年8月11日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主要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通课税,后者主要指埘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晶等课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负税人消费锐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虢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发展

我国施行消费税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普遍征税,允许各地的地主、商人自行酿酒卖酒,每升酒缴税款四文,纳税环节在酒销售之后,而不是在出坊(酒坊)时缴纳税款,这可以说是我国较早的消费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统一全国说制,建立新税制,曾开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这一税种包含娱乐、筵席、冷食、旅馆4个税目,在发生特种消费行为时征收。其中“筵席、冷食、旅馆三种有关食住方面的消费行势,其消费额在一般日常生活水平限度以内者,不算特种消费,不应负税”,即规定有起征点。至于娱乐方面的消费,则不是一般日常生活的绝对需要,所以不规定起征点。l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消费现象开征了筵席税。1989年2月1日,为缓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的供求矛盾开征了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此外,1984年9月18日颁布开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也涉及大部分消费品,也具有一定的消费税性质。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配合新一轮税制改革主要是新增值税的推行,1993年年底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在增值税进行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再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又进行了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5个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后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合于我国的客观实际。

从国际_上看,消费税和具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l0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

三、各国消费税一般做法

尽管世界上目前有l0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但在一般做法方面差异并不大。

(一)征税范围

从征税范围而言,一般并不涉及全部消费品,大多数国家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课以较重的消费税,旨在课税面小而收入多,大部分国家对烟、酒、化妆品、金银饰品征收消费税,如美国、法国、英国和我国等。有少部分国家虽然形式上对全部消费品课税,但同进又对若干消费品规定免税,实质上与有选择的消费税并无两样。

(二)计税方法

从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而言,各国采用的计税方法基本相同。一般都是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也对少数应税消费品既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又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在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两种方法下,如果物价基本稳定时,税负差异不大,只是在征管手续繁简之别而已;但在物价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对国家税收收入和消费者的负担则有很大不同。从价定率计征,税收随物价涨落而增减,对消费者表现为税收负担的或重或轻;从量定额计征,单位税额固定,不随物价变化而变化,对国家表现为货币收入的相对稳定,对消费者则表现为税负也相对稳定。

(三)征收目的

从征收目的而言,大部分国家也基本相同。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其他税种一定的情况下,征收消费税无疑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大部分属于非生活必需品,尽管税负较高,也不会引起大部分消费者的反

感。二是调节收入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收入差异较大,对有能力消费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适当课以重税,也是辅助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实施间接调节的一种较好做法。

四、消费税计税方法

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上征收消费税的其他国家,消费税计税方法基本相同。主要采用三种计税方法。

(一)从价定率征收

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同的是,有的国家消费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不含消费税税额;有的国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消费税税额。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消费税税额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上升而增加,相反,消费税税额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下降而减少。

(二)从量定额征收在从量定额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基数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从量定额征收情况下,消费税税额不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适用于价格变化较小、批量较大的应税消费品。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情况下,基本与前两种征收方法相同,只不过是对同一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两种计税方法计算税额,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采用复合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较少,如我国目前只对烟和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我国消费税在征收范围根据产业政策与消费政策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目前共设置l4个税目,征收的具体品目是采用正列举的,征税界限是清晰的,征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应征收消费税。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的最终负担人是消费者,但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收,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为了有效体现国家政策,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同增值税相互配合而设置的。这种办法在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从而形成了一种交叉调节的间接税体系。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目前,对部分烟酒采用从价征收加从量征收的方法。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对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课税。因此,税负归宿应为消费者。但为了简化征收管理,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于产制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六、消费税的作用

(一)调节消费结构

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只限于国家限制的少数商品,而对列入其征税范围的商品,国家还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消费政策,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国家调节消费的意图。由于消费税负担的轻重,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消费者在选择其消费方向和内容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能够通过消费税课征范围的选择和税目税率的设计,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影响其消费活动的方向和内容,进而调节整个社会消费结构,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由于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消费结构的变化又会对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产生影响。

(二)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由于消费税通常采用较高的税率,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其征收对象又多为需求弹性较大的非必需品,如烟、酒、焰火、贵重首饰等。对消费者来说,这些商品的消费有较大的弹性,为避免较重的税收负担,他们可能会改变原来的想法,不再购买这些商品,从而有利于纠正某些对环境或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不良消费习惯,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因此,征收消费税不仅会改变一些人的消费方向,而且也会起到压缩消费规模的作用。这对于平衡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以及增加投资和储蓄,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及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税额会随着销售额的增加而不断增长,同时只要消费品实现销售,也就会产生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因此,消费税对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

由于个人生活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体现在其支付能力上,因此,通过对某些奢侈品或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立足于从调节个人支付能力的角度间接增加某些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体现收入多者多负税的政策精神,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目前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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