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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6讲 诉讼时效(一)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知识点】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点
1.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2.特点
(1)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不变,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反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对具体内容的约定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5)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6)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7)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3.二者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可以援用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张,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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