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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讲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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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7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四)可撤销 【强】

1、可撤销和无效的对比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撤销前有效 vs. 自始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撤销权人行使 vs. 法院或仲裁可主动干预

(3)行为效果不同:可以选择撤或不撤 vs. 自始、绝对

(4)行使时间不同:有时间限制 vs. 无时间限制

2、种类

(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2)【受欺诈】: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

(3)【受胁迫】: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

(4)【显失公平】:如某古董商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了一件古董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示公平。

3、撤销权的行使

四大情形

撤销权人

撤销权时效

注意事项

重大误解

双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1)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受胁迫

受损害方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受欺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显失公平

【嚼烂真题-14单】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属于胁迫,该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案例中,甲表示“以硫酸毁乙容貌”属于一种胁迫,所以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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