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课程讲义>经济法课程讲义

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讲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1月19日

233注册会计考试网提供MR.H老师《经济法》精讲班课程讲义,本节视频讲解注册会计经济法精讲班考点。免费试听注册会计MR.H老师精讲班课程>>免费试听注册会计MR.H老师精讲班课程>>

下载233网校APP免费看注会历年真题解读视频!

233网校APP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8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

(五)效力待定 【中】

两种情形

处理

【能力有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例外】①纯获利益的合同;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1)催告权:相对人催告权利人(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

(2)追认权(形成权):权利人有权追认

【注意】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形成权):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该权利,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补充】非善意的,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权利有限】

2、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

【嚼烂真题-09单】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属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即A对,B错。丙已经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不是善意相对人,所以不享有撤销权,C错。追认权行使之后,相对方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六)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一样。

2、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无效。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牛刀小试-单】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部分无效。案例中,甲乙协议的前半部分“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是有效的,后半部分“甲不得告发乙”这个是无效的,所以这个合同不是全部有效或无效,所以AC错误。案例这个情况不构成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乘人之危,所以B错。因为前半部分有效,所以甲有权获得赔偿,所以D错。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注册会计师MR.H老师《经济法》课程讲义,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扫码领取注会备考资料

注会备考资料下载

考试难度提高→速来领取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热点关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讲义| 经济法模拟试题

cpa各科历年真题及答案

注会刷题太费脑?听完老师讲讲考点和答题技巧,你会豁然开朗!严谨细致的孙文静老师、魅力超凡的MR.H+葛广宇老师,带你读薄教材,举一反三,做题才能更有效率!【点击马上听课>>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