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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9讲 物权变动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考点1】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善意取得、劳动生产、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漂流物、没收、征收等。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如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原始取得物权的有( )。
A.张甲去世后,张乙继承了张甲的遗产,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拾荒老人在垃圾堆中捡到王某丢弃的军大衣,取得军大衣的所有权
C.刘某建造了一栋房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薛老汉家的母牛产下一头小牛,薛老汉取得小牛的所有权
【考点2】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原因,如买卖(包括互易)、赠与等合同行为。
(2)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例】甲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当日付清全部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6月1日,甲又将其房屋卖给了丙,并于6月10日办理过户登记。
本例中:(1)甲乙之间的合同、甲丙之间的合同都自成立时生效。(2)甲乙之间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丙之间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于6月10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1·案例分析题(节选)】(2012年)
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
【问题】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例题2·案例分析题(节选)】(2008年)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甲公司依法办理了有关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问题】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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