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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10讲 代理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和特征 【中】
1、概念
A——B:代理权关系
B——C: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C: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
2、特征
特征 | 具体内容 |
(1)是民事法律行为 | 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②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注意】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2)以被代理人名义 | 【法理】结果归谁,用谁名义 |
(3)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成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 |
(4)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 |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弱】
1、代理与委托
区别 | 具体内容 |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 | ①在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②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
(2)从事的事务不同 | ①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②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
(3)当事人关系 | ①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②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 |
2、代理与代表
区别 | 具体内容 |
(1)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 | ①代表人是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 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
(2)效力归属于谁 | ①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
3、代理与行纪
区别 | 具体内容 |
(1)实施行为的名义 | ①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效力归属 | ①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 ②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
(3)是否有偿 | ①行纪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不一定有偿。 |
4、代理与传达
区别 | 具体内容 |
(1)独立性 | ①传达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 ②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用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
(2)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 ①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传达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
(3)行为的范围 | 身份行为不可以代理,但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
(三)种类 (略)
分类 | 概念 |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
|
(2)法定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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