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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10讲 动产物权的变动
【考点3】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是最为典型的交付型态。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一般动产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
I.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II.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1·案例分析题(节选)】(2013年)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问题】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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