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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12讲 所有权按份共有
第三节 所有权
【考点1】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此处所称“私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
【考点2】共有的形态
1.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提示】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1)夫妻共同财产;(2)遗产(从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3)家庭承包财产;(4)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考点3】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共有物的管理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共有物的管理费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三)共有物的分割
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3.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共有物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I.这里的处分,是指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包括法律处分行为(如抛弃、买卖、互换、赠与、设立抵押与质押等),也包括事实处分行为(如消费、毁灭等);但是不包括设立债权的行为(如出租、出借、保管等)。
II.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
(五)债权债务
1.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关系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六)份额转让
1.对外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同等条件
《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2)行使期间
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第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第二,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第三,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3)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②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2.对内转让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偿转让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时,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C.如丙以5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份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2·多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例题3·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8年)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例题4·多选题】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2015年)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例题5·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例题6·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2017年)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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