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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14讲 善意取得制度
【考点5】善意取得制度
(一)基本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1)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合同必须有效,如果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或者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主要有两种情形:
(1)针对他人之物,处分人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经过所有权人授权,如基于租赁、借用、保管、仓储等合同而占有他人之物,不享有处分权;
(2)针对共有物,部分共有人在整体处分共有物时没有达到法定标准。
3.受让人为善意
(1)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⑥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1)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2)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1)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转让人基于与真权利人的保管合同之保管标的物、保管人作为承租人承租真权利人之物等。
(2)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
(3)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脱手物。
7.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说明】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例题1·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参考解析:(1)由于甲、乙、丙三人为兄弟关系,三人对该画的共有应推定为共同共有。(2)甲处分该画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3)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关系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该画以市场价格出卖并已交付,丁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物权的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即可主张,无需考虑原权利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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