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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17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四、物权法基本原则 【中】
三大原则 | 含义 | 效力 |
(一)物权法定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种类法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内容法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产生法定: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 |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案例】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被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解析】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是,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案例】质权之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如果甲乙约定就甲的手表为乙设立质权,但手表仍存放于甲处,该质权设定行为即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
(二)物权客体特定 | 一物一权(所有权): 【对比】一物数卖 |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
(三)物权公示 |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 (1)物权移转的效力 ①不动产登记生效(不动产抵押、建设用地使权) 【例外】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②动产交付生效 【例外】 A.合同成立生效: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B.登记对抗: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2)物权推定 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及其所享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 (3)公信效力:公示产生公信 |
【嚼烂真题-15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 物权相对原则
B. 物权法定原则
C. 物权公示原则
D.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学习提示】不要把物权的特征(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和物权的原则混淆。
【牛刀小试-单】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学习提示】一定要把此题所反映出来的出来的物权和债权 一马归一马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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