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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15讲 物的概类和种类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略)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一)物的概念 (略)
概念:有体物(不动产和动产),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 |
1、有体性 |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 (1)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 【例子】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 (2)行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
2、可支配性 |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例子】以下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 |
3、在人的身体之外 | 【注意】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
(二)物的种类 【中】
不同种类 | 例子(概念) | 区分的意义 |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1)流通物:绝大多数动产、不动产 | \ |
(2)限制流通:文物、黄金、药品 | ||
(3)禁止流通:专属国家所有的 | ||
2、动产与不动产 | (1)不动产:土地、海域、房屋、林木 | (1)物权变动的要求不同:动产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确定诉讼管辖。 |
(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 ||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仅限于动产) | (1)可替代物:书、粮食 |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
(2)不可替代物:MR.H的讲义、齐白石的画 | ||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仅限于动产) | (1)消费物:粮食、金钱 | 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所以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
(2)非消费物:\ | ||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1)可分物:米、酒 | 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法理】一物一权 |
(2)不可分物:牛、汽车 | ||
6、主物与从物 | 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 |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
7、原物与孳息 | 天然孳息:牛奶、鸡蛋、剪下的羊毛、开采的矿藏 | 天然孳息所有权: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所有权:约定>所有权人 |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 |
【嚼烂真题-17单】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割物
【学习提示】选项的例子全部来自教材!!!重点章节的教材例子就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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