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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