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7月25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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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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