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材问题解答
1.问:销售旧货的具体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能详细讲解一下吗?
答:税法对销售旧货的有关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不是自己使用过的旧货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2)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无论是否是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汽车外,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旧货适用第(1)条。
(4)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2.问: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是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成本计算转出进项税,还是用产品的销售价来转出进项税?比如: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部分产成品被盗,经盘点损失食品20000元。经查该企业生产成本明细账中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主要是面粉)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40%,怎么计算进项税转出?
答:本题中计算进项税转出既不能用产品的生产成本计算,也不能用产品的销售价来计算,而应该用生产该产品的材料按买入价格而非成本计算转出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所以本题中进项税应该转出。由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中包含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其中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水电费等,而生产工人的工资及车间、设备的折旧费则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只能转出成品制造成本中外购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额=20000×40%×13%=1040(元)
3.问:教材第242页关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书上说“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据此计算公式应该是: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限额=年应纳税所得额×3%;而教材第244页+书上的计算公式为: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限额=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的所得”×3%,前后为什么不一致?
答:这是根据新旧不同规定,得出的不同计算公式。新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计算公式是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的所得×3%(金融企业按1.5%;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旧规定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计算公式是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按1.5%,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
新规定的计算步骤是: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的所得”×3%(金融企业按1.5%;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计算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实际捐赠额;计算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旧规定的计算步骤是:计算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计算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不含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按1.5%;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或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两者比较取其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考生考试按照新规定执行。
4.问:教材第361页“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1600元”,而税法有关规定未对此四项所得的减除费用做调整,减除费用应该还是800元,是这样吗?
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是800元。教材第361页有关这四项所得的减除费用1600元的表述有错误,应该是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