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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考试常见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部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3日

1、 问:企业的违法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税的确认原则之一就是“必须是合法所得”。
2、 问:是不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退回的增值税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并不是所有退回的增值税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问: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未逾期要计算增值税,那么对这些未逾期的押金也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税法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未逾期要计算增值税,但是不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只有在逾期的情况下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 问: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计入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
答: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是作为应税销售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所以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
5、 问: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计算基数相同吗?
答:广告费是以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业即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算基数的,而招待费则是以纳税申报表第四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计算基数的,因此只有在没有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的情况下,招待费和广告费限额的计算基数才是相同的。
6、 问:企业本年漏记的成本费用,在下一年度可以补扣吗?
答:不可以,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7、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会计利润吗?
答: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根据前42项计算而得的,而前42项是包括会计利润所不包括的视同销售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比税后多出来的金额等相关调整项目的。
8、 问:企业既有税法规定的3%扣除限额的捐赠,又有10%扣除限额的捐赠,那么如何计算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
答:税法规定:纳税人同时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该是某项捐赠扣除限额与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之和。那么企业既有税法规定的3%扣除限额的捐赠,又有10%扣除限额的捐赠,应分别按照纳税调整前所得乘以3%和10%来分别计算两项捐赠的扣除限额,最后加总为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
9、问:《企业所得税》一章写到:“坏帐准备金税前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5%”,那么这个应收账款和会计帐簿上的应收账款相同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坏账准备金税前提取比例应为会计帐簿上的年末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之和余额的0.5%。
10、 问:“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批准,还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计入技术开发费用的研究人员工资也可以附加扣除吗?研究人员工资在计税工资调整时需要调整吗?
答:根据规定,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可以附加扣除,但是在计税工资调整时,也要按照计税工资进行纳税调整。
11、 问:企业在某联营企业的投资成本为50万元,占联营企业股权的10%,某年取得收益100万元,其中包括应得的被投资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20万,那么应该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问题,企业应将20万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低于投资企业,则应补税;50万作为投资成本回收,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另外30万作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12、 问: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比其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高,其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被投资的联营企业是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税。另外联营企业处于两免三减半期间,减免税部分视同已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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