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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31日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税款征收不仅要依法征税,而且也要依率计征,保证征收应收税款,不能少收,也不能多收,否则就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公平税赋和平等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计算错误,错用税目、税率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多征或少征税款。

纳税人多缴纳税款如何退还,本条规定了两种退税情况。其一,由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主动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手续,不能抵顶下期应纳税款;其二,由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查,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新增加了纳税人就多缴税款部分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这与纳税人不按期纳税或少纳税要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相对应,这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管理的公平性,也利于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事业心,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3年之内没有发现,3年之后再发现,则税务机关不再予以退还。3年是明确的保护期限,这利于加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家管理的规定退还。此是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新增加的规定。它进一步完善了退税的程序。关于多征税款发生原因,本条没有明确。按一般的理解,不论是税务机关的原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还是双方共同的原因,对多征税款部分均须依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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