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发放工资时,化整为零,将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两部分发放。这样一来,该单位财务人员认为没有职工的工资收入达到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标准,因而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在检查后发现了这一问题,依法追缴了应纳税款,并对该中学进行了处罚。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11项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等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果个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可见,扣缴义务人在1个月内无论分多少次给个人发放工资、薪金,都必须将其各次发放的金额累计后减除8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以一次发放工资、薪金是否达到扣除标准为准。采取肢解工资的办法,不仅不能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还要受到处罚。《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