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1.问:退回的增值税是否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并不是所有退回的增值税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能否总结一下运费作为价外费时计算进项抵扣的情况?
答:当销售方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是作为价外费用时,销售方计算销项税额;当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支付给运输部门运费时,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注意这是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运费,而不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因为支付给销售方,是不可能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而没有运输发票就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那么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另外还要注意,当销售方取得运费,但这运费实际是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也是开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也实际取得了运输发票,那么销售方就不再将这部分运费作为价外费了。
3.问:教材第272页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2.5%计算扣除,而教材第307页和309页的例题14-2、例题14-3中,职工教育经费都是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请问考试时是以哪一项为准?1.5%还是2.5%?
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只有少数企业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计算扣除。
根据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财税[2006]8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考试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2.5%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