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与采购成本的确定……在烟叶这种特殊农业产品中的体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收购价中包含着购入后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采购成本按收购价扣除13%的增值税确定(即收购价×87%)。
(2)烟叶作为一种特殊农业产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专卖政策,烟叶收购价格是统一的,但收购环节支付给种植者的价外补贴各地是有差异的。在计算烟叶的进项税时,无论支付的价外补贴是多少,一律按收购价格的10%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并以烟叶收购金额的20%计算烟叶税,由烟草公司在烟草收购环节缴纳,烟叶税属于价内税,应计入采购成本。
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其中: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烟叶税=烟叶收购金额×20%
烟叶的采购成本=(收购价格+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采购费用+缴纳的烟叶税)-收购烟叶的进项税。
举例如下:
某省烟草收购部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40000元,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4000元。另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2000元、装卸搬运费500元,并取得运输发票。有关项目计算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40000×(1+10%)=44000(元);烟叶税税额=44000×20%=8800(元);
烟叶进项税额=[44000+8800]×13%+2000×7%=7004(元)
烟叶的采购成本=(40000+4000+2000+500+8800)-7004=48296(元)
(3)烟草产业链:收购烟叶——加工烟丝——生产卷烟。
收购烟叶时,收购单位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加工烟丝时,加工单位考虑烟叶进项税额、采购成本,受托加工烟丝的单位要代收代缴烟丝的消费税、缴纳加工劳务的增值税;生产卷烟的单位要计算销售卷烟的复合消费税、销项税额,还可以按生产领用部分扣除外购或委托收回烟丝的烟丝已纳消费税。
2、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调整后,对消费税计税原理、计税方法、扣税方法的影响。
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增加的税目有:成品油(其中汽油、柴油原来就是应税消费品,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是新增加的子目)、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删除的税目是:护肤护发品税目。目前应税消费品税目14个。
税率调整主要是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由原来分别的25%和15%,统一为20%.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调整,对计税原理、计税方法、扣税方法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只是在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范围上,增加了石脑油、润滑油、高尔夫球杆头和杆身握把、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3、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需要交纳的税种。
(1)流转环节: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2)转让环节: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如果于公益性赠予、或赠予直系亲属及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产权转让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交纳印花税。
(4)收益分配环节: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没有产生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综上所述,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赠与人一般只需要交纳印花税;而受赠方需要全额交纳契税,还要交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