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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CPA《税法》辅导讲义(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7日

4、视同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

(2)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收政策-确认销项税额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计算时应注意:

一是增值税项目的确定,即视同销售计算出的应交税金,应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二是视同销售行为的价格(税基)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或售价明显偏低)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

★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①=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②=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举例

【例1】下列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例2】下列属于增值税不予抵扣项目的是(  )。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取得的手续费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职工福利

C.某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赠与贫困地区居民

【例3】某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当月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最近时期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则:

  (1)该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为(  )万元;

  (2)该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  )万元。

【例4】甲企业(一般纳税人)8月份将自产的新产品赠与乙企业(一般纳税人),该批产品成本为100万元,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乙企业当月从甲企业取得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9月份认证通过,从丙运输公司取得运输发票,标明运费的金额为2万元、装卸保险费等杂费0.1万元,并于8月份认证通过。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

  (1)甲企业8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

  (2)乙企业8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万元;

  (3)丙公司8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  )万元。

【例5】将【例4】中产品改为化妆品,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30%。则:

(1)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万元;

(2)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万元。

参考答案:

※方法一:

销项税额=100×(1+5%)÷(1-30%)×17%=25.5(万元)

消费税= 100×(1+5%)÷(1-30%)×30%=45(万元)

※方法二:

消费税= 100×(1+5%)÷(1-30%)×30%=45(万元)

销项税额=[100×(1+5%)+45]×17%=25.5(万元)

5、销售折扣

(1)销售折扣的内容

○商业折扣(税法称“折扣销售”)

○现金折扣(税法称“销售折扣”)

(2)销售折扣的税收政策

  ①商业折扣:如果原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税;如果原销售额与折扣额分开发票,一律以原销售额计税。

  ②现金折扣:一律以原销售额计税。

(3)举例 

【例1】某电视机厂在“五一”期间销售彩电实行不同方式的让利优惠,销售21CM彩电不含税价为200万元,按八折收取了价款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34CM彩电不含税价100万元,由于购货方提前付款,实际收取85万元。则该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例2】某电器厂以出厂价销售给某专业商店电机20台,每台0.65万元(不含税),因该商店提前付款,电器厂决定给予5%的销售折扣。则该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21)万元。

【例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营家电产品的生产销售。为扩大本厂产品销售,7月份该企业采取折扣率为20%的折扣销售方式销售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20万元(不含税收入),其销货发票上未注明折扣额。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

6、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1)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折让的税收政策

税法规定:可按折让或退回后的净额计税

(2)举例

【例1】某工业企业2005年3月份赊销其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金额为117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60000元。

当年5月份,由于部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该企业收到购货方退回的产品若干,价值为23400元(含税价),根据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余款收回。

3月份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5月份销项税额=2.34÷(1+17%)×17%=0.34(万元)(红字,冲减当月销项税额)

7、以物易物销售方式

(1)适用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举例

【例1】A企业10月份以其生产的A产品与B企业生产的B产品兑换,双方交易的价值均为23.4万元(含税价),A产品的成本为18万元,B产品的成本为15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双方互开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未验收入库但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则:

(1)A企业当期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2)A企业当期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3)A企业当期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例2】地处市区的某酒厂8月份将生产的粮食白酒4吨与粮站(换取的酒给职工发放福利)的高粱兑换,双方交易的价值为23.4万元(含税价),粮食白酒的成本为8万元,高粱的成本为15万元,并互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验收入库但未到税务机关认证。则:

(1)酒厂当期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2)酒厂当期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3)酒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4)酒厂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5)酒厂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万元;

(6)酒厂当期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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