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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要点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2日
第三章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键词: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二、税目、税率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掌握):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无法确认原料的,从高适用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
(3)外购白酒加工出售的,按外购的白酒所用原料适用税率,无法确认的按粮食白酒20%
(4)外购不同白酒勾兑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
(5)生产白酒的酒基无法确定的,按粮食白酒生产率20%
(6)用粮食和薯类以外的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薯类白酒税率征税。
三、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基本相同)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包装连同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销售额仅指纳税申报表上“销售额”栏,而不是会计上的“销售收入”)
3.如果包装只是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当然了,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一样。
4.销售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对照:增值税中,啤酒和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其他酒类的包装物押金一律计入销售额。增值税与消费税在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因为啤酒、黄酒的消费税是从量计征的,其包装物押金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四、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而不是进口商申报)进口征税数量。
五、计算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六、计税依据几条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①调拔价由国税总局确定。
②核定价格由税务机关按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倒扣得到。
公式:核定价格=该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1+倒扣比例35%)。
③实际售价高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按售价征税;实际售价低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视为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
非标准条卷烟,先折算成标准条,以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折算成标准条卷烟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的的税率。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如果销售既有零售价,又有出厂价,从高计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非上述方面的(如:用于职工福利),按平均价
七、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再生产已纳税款扣除
1.扣税范围:
(1)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提示】(1)除了卷烟、贵重首饰、高尔夫球杆和石脑油外,能够扣税的产出物与其已税投入物应属于同一税目,因此,对于不属于同一税目的已税消费品,不得扣除其投入物所含的消费税。例如,当纳税人用已税的润滑油(投入物)生产石脑油(产出物)时,因为投入物和产出物不属于同一税目,因此,在计算石脑油消费税时,其投入物润滑油中所含的消费税就不能扣除。
(2)可以扣税的已税投入物,必须是外购(国内采购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不能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因此,对于通过接受投资、赠与、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已税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费税也是不能扣除的。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区别:增值税:购入或收回时就能抵扣进项税,消费税:购入或收回后,领用时才能扣减
外购情形: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注:买价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注:库存以盘点数为准。
委托加工情形: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4.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只要一直都在制造领域,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5.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八、税额减征: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
九、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1.关联企业间不按市场价的进行交易的,税务机关可按这个顺序来核定:
①市场价
②市场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成本+费用+利润
④其它方法
2.白酒的“品牌使用费”视同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只征消费税
3.用于其他方面——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性质的赞助费用在所得税前可以列支,除了白酒广告)、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增值税、消费税。
4.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按照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税产品成本利润率不用记。
【链接】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确定顺序:①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十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范围确定:
(1)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的辅助材料;
(2)对于实质上不能作为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的,不能按委托加工处理,要按销售自制消费品缴税。
2.代收代缴税款
(1)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是,受托方如果是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判断题)
(2)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3)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受托方就不用补缴了,但要处以50%~3倍的罚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②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委托方的材料成本+加工费含辅助材料不含增值税)÷(1-消费税税率)
4.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外购完全相同。
十二、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1.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成套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上述两个公式中,不考虑从量定额消费税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适用税率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用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用这个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与50元比较,选用一个比例税率;
(3)将这个税率代入“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4)用这个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这里的定额税也是用“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计算的。
十四、消费税出口退税
1.与增值税的重要区别: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退(全退),而不是按退税率计算。
2.退税政策:
(1)又免又退
①包括外贸企业直接出口、
②外贸企业代其它外贸企业出口
③外贸企业代其它企业出口不退税。
(2)只免不退(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因未交所以不退)、
(3)不免不退(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出口)。
3.应退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的,按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退税
(2)从量定额的,依报关数量计算退税
十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地点同增值税。
1.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
十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1.征收范围不同
增值税对所有的货物(除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普遍征收而且还对部分劳务征收;消费税只对11种货物征收。所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远远大于消费税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同一货物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是相同的,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
3.计算方法不同
消费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率+销售数量×固定税额
增值税的计算则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即
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项税-当期进项税
4.纳税环节不同
消费税在出厂、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除外),而且只交一次。增值税则卖一次交一次,是多环节征收。
5.纳税人的划分不同
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则无此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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