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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要点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2日
第六章关税法
一、征税对象
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
1.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2.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具体界定:
1.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2.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3.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4.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自2002.01.01起,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①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②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有: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三国。
③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订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有:孟加拉。
④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⑤关税配额税率:一定数量内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较高的配额外税率。
⑥暂定税率(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优先适用优惠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税优先用于优惠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2002年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为12%。进口商品的税率主要体现为: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
(3)计征办法:基本上是从价税。从1997幵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①目前我围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们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
②复合税: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关税。我国目前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相机、摄像一体机实行复合税。如对广播级录像机,2000元美元以下,按36%,2000美元以上,按3%,同时征收5480元的从量税。
③滑准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的计征关税的方法。(新闻纸)
2.出口税只有一栏,即出口税率。
3.特别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①报复性关税: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②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和在于抵销他国补贴。
③保障性关税: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对外贸易合作部建议和公布,税则委决定)
4.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半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报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③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保管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⑤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⑥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查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⑦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缴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⑧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四、原产地规定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2.实质性加工标准: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归类已改变或加工增值占新产品总值30%以上。
五、关税完税价格(一定要掌握)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为基础,并按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等费用)。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向购货代理人支付的不算,向销货方支付的计算在内)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可以按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理解为以劳务、实物支付价款。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
②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①、②两项都是入境起卸以后发生的,不应计入)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3)如果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但成交价格与下列任一价格相近,不影响成交价格的公允性:(同时还要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等的影响)该成交价海关应接受。
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成交价格。
②按倒扣法确定的完税价格。
③按计算价格法确定的完税价格。
(4)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认定:
①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②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③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④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⑤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⑥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⑦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⑧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⑨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2.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按顺序计算,掌握前3种)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指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以内)的货物价格),如果有多个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价为基础,估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倒扣价格法:使用本方法应同时潢足的5个条件: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销售或大约同时销售;
②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④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⑤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销售。
使用本方法应扣除的项目:
①该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和佣金。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等相关购货费用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它与进口或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完税价格=境内售价-销售利润-经营费用-境内运费等-进口关税及其他进口税
(3)计算价格法:按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①原材料费用和加工费用
②进口前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货物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等。
完税价格=生产成本等+进口前的销售利润+进口前的经营费用+入境前的运费
(4)其它合理方法:是以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3.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①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②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③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④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视同进口)
⑤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视同进口)
⑥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视同进出口处理,发生的仓储及运输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的修理费和料件费。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即:入境内前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5)暂时进境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7)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做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原进口价×(1-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9)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以上进口部分为需要掌握的重点
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予扣除;
出口完税价格=成交价+境内运费+其他费用+保险费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①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③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5.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以一般海、陆、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的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即:不管运费和保险费发生未发生,都应计算出然后计入完税价格中)
(2)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如汽车)
(3)出口货物: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输、保险费应当扣除。(即:出口只能包括境内运输费和保险费)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应纳税额: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七、关税减免(法定减免外其它减免税均由国务院规定)
1.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含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暂免。(指非销售商品)
(6)来料加工分两情况:①直接免。②进口时先征,出口时再退。(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都是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7)因故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8)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9)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国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由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可以免税。但未将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
2.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数量范围内,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残疾人专用品:个人专用品,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规定》明确的,免关税和增值税。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①“三来一补”的(指中方只提供劳动力),进境料件不征税;进口外商的不作价设备和作价设备,分别比照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同投资项目的免税规定执行;余料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税。
②进料加工:专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按实际复出口的数量,免征。内销的,照章征税。对于副产品、次品、边角料,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余料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的,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免税。
(5)边境贸易进出口物资: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的商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但烟、酒、化妆品及规定的必须纳税的,不免。
(6)保税区: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进料加工的、供储存的转口物资,免进口关税和其它进口环节税。出口的物资免征出口关税。(只有实际出境的,才免,增值税是退税)
(7)出口加工区进口货物:出口加工区可视为不在我国国内,区内运往境内的,视同进口,境内运往区内,视为出口。
(8)进口设备:1998.01.01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3.临时减免:只掌握这个标题就行了,内容不用看
八、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了解)
1.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2.纳税人:
(1)携带应应个人物品入境的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2)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3)其它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已属货物范畴)。
2.税率:三栏比例税率
50%:烟、酒
20%:纺织、电子电器、自行车、钟表、化妆品
10%:书报、影音制品、金银制品、饮料、其它商品
3.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九、税收征管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总部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3.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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