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以上的不在土地所在地,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使用权未确定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也属于征税对象。
三、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测量的,但有土地证的,以土地证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证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证后再作调整。)
四、税率:像这种给出一定范围的税率,出题都给出,不用记
五、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六、免缴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是“使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附设营业单位的经营用地,纳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废弃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营业税,用于改善医疗设施。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不包括企业绿化用地),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但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10.特殊用地的减免税照顾:都看看吧,强调两点:
核心:产业政策照顾,对石油、电力煤炭企业等,生产专用地和企业围墙外的与生产设施有关的土地,免税,与社会公用的土地(功能视同市政公共用地),免税,其他的要纳税。
①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下列土地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4.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5.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申报及缴纳:
1.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当地省级政府确定(河北:每年3、9月各一次)
2.地点:土地所在地。
3.义务发生时间:
①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
②购置存量房(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
③出租出借(交付次月);
④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商品房(使用或交付次月);
⑤新征用耕地(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时);
⑥新征用非耕地(征用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