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税率
车船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三、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摩托车:每辆;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重每吨;
3.船舶:净吨位每吨。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载客汽车、摩托车: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3.船舶: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50%。
五、免税优惠
(一)法定的免税车船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1.残疾人专用车辆;(自身专用)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4.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合并办公的,要分清免税和纳税的车辆;否则一并征税。
5.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不申报纳税。(判断题)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七、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1.纳税人所在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2.企业的车船上了外地的车船牌照,仍应以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牌照领取地纳税。
3.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4.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