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境内、独立核算。具体讲应具备3个条件:
1.银行开户;2.独立建账、编表;3.独立计算盈亏。
二、征税对象
1.非法所得,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2.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
3.实物或货币所得。
4.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三、税率
1.法定税率:33%
2.对收入较低的小企业两档照顾性税率:
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减按18%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大于3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27%
3.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4.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①直接计算法:收入―可扣除项目
②间接计算法:会计利润±调整项目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收支净额。
3.利息收入:国库券利息免税。
4.租赁收入:租期超过1年的,按合同约定分期计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
7.其他收入:
①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②罚款收入;
③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区别涉外:超过2年未付款计入收入)
④物资及现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指有子弟学校的企业)、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8.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总规定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对先征后返还/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出口退税:退回的增值税不纳税,退回的消费税纳税
9.资产评估增值
(1)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和净损失,计所得;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上交财政的,不计所得;
(3)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计提折旧,但不得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评估增值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要作纳税调整,调整的办法主要两种:
①据实逐年调整。适用:资产比较单一的,这是通常做法,掌握。
②综合调整。 不再分项目,统一的进行综合的调整,但调整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用直线法来调整。
(4)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计入应税所得征税。
10.接受货币捐赠,计入当期所得征税;
接收非货币捐赠,按入账价值确认收入,计入所得征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支付的相关税费)
11.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12.收取的逾期未返还包装物的押金,逾期未返还或自收取之日起满1年的押金,应确认为收入;周转期较长的,经批准,确认收入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注意:包装物的押金,要先考虑流转税,先折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记得要交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再计入应税所得。
13.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障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非盈利性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所得税,但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征税。
15.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纳税所得额。
区分:
①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②国债经营收入:交税
16.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办案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按说不能扣除),经审核可税前扣除。
17.电信营业收入,包括:电话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征税
电信企业预收的话费等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但寻呼企业预收的服务费要分月计入。
18.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视同销售,作为收入处理。节约材料留归企业,也作为收入处理。
19.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0.各种补贴收入,除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1.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参照取得时的市场价确定
22.分期确认收入的,按会计确认收入原则处理
23.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主要是新旧衔接问题,看一下就行。
24.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
①自2001.01.01起,金融企业对于坏账不再适用备抵法,而采用直接核消法
②2002.11.07起,贷款利息逾期≤90天的应收款收的利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息逾期>90天的部分,应收未收的利息不计入应税所得,在实际收到时,再计入。
③对复利收入,应收未收的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在实际收到时,再计入
④保险业:按保险合同全额保费计入应税保费收入,不得扣除拥金费用。
25.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
①新股申购成功(中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不征所得税;
②新股申购失败或不能确认是否成功,利息征税;数额较大,可5年内分摊。不能准确划分的,并入利润征税
26.企业将资产用于捐赠,应按公允价值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说明: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捐赠:按捐赠规定,可能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题)
27.销售退回,提供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28.国债利息收入
(1)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应按规定纳税。
(2)对城市银行取得的国库券收入,要区分:
①国债利息收入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债,可用于补亏,补亏后有结余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国债经营收入:包括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取得的收益和办理国债业务的手续费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企业所得税。
2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先要缴营业税;再据预计营业利润额预交所得税。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姓名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五、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六、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成本内容: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成本的税金是指为形成存货而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2.期间费用
未经批准,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3.销售税金
①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包括7个: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今年多了土地增值税)。
②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房产、土地使用、车船、印花(简称4小税)
③增值税价外税,不在内
④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不能直接扣除: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⑤资本化的,不能直接扣除:契税、耕地占用税
4.损失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七、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借款利息支出
(1)首先考虑的是资本化利息还是费用化利息。
资本化:满足资本化条件(与会计的区别,不那么严格)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
费用化利息: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参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列支。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不是期间费用!)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论利率高低)。未超过的部分也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来扣除。
(4)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不需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5)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
①非正常中断,停止资本化,在发生当期扣除。
②不指明用途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得计入无形资产;如果是自行开发研制的无形资产费用,可先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不予资本化。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与借款期限长短没有直接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除外),如当期未发生固定资产支出,不用资本化,可扣除。
④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2.工资、薪金支出
(1)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
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调整前的800元扣除限额执行,前6个月超过先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度后6个月扣除。
扣除标准=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规定的月计税工资标准×月数
对这个公式的说明:
①任职及雇佣员工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及临时工。
——工资从职工福利费里列支的,医务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已出售的住房和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人员。
②工资支出范围的确定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250页有9项例外
(2)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个人收入的增长幅度、工资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两条必须同时具备。提取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扣除,以后实际发放时再扣。
(3)对饮食提成工资,据实扣除。
(4)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比照企业执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准予全额扣除,但必须符合同时具备所列6个条件,(省级科技批准、自行研制开发、主营)
有三个比例要记一下:
①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总收入比例≥35%;
②年技术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例≥50%;
③研发费用占总收入比例≥5%。
(软件开发企业的优惠还有:广告费支出,开业之日起,5年内可据实扣除,以后年度按8%扣除;开业之日起,免税两年。)
3.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分别扣除。注意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所提的附加费,也不能扣除。
其中职工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1)全额税前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4个项目捐赠: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2)限额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
②限额比例为3%:纳税人用于上述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③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3)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具体计算程序为:
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金融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
5.业务招待费
①扣除范围: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
②扣除标准:收入净额≤1500万元部分,5‰,>1500万元部分,3‰。注意是分段计算的。速扣增加数:3万元。
③计提基数:收入净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退回。依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中的第一行数据为依据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各类商业性、福利性险种不能税前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①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偿优待,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②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保险,按实扣除。(高空、水下、井下作业)
8.固定资产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不是关联企业,以防转移利润)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③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3个,选择题:
——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9.坏帐损失与坏帐准备金(金融企业不提坏账准备)
①坏帐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②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了坏帐损失,先冲减坏帐准备金.超过坏帐准备的部分,当期直接扣除。
③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纷税所得额。
④坏帐准备的提取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代垫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
⑤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帐(破产例外)。关联方也不得提取坏帐准备。
10.2005年9月1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2)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3)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4)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①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③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④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⑤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⑥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⑦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⑧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