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两部分
一部分:中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
另一部分: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和其他组织。属于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
2.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计算纳税的,中方按内资企业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按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承风险,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从投资主体方面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①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净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不视为外商投资。
②外方以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为外商投资
二、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1999.12.31以前按20%、2000.01.01以后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1.分期收款的:可按交付产品或开票日期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区别内资:合同约定购买人应付款日期)
2.建筑、安装、装配、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特殊规定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方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7)房地产开发,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投资利润不计入应税所得)
(9)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0)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1)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因为不产生损益,不计征所得税。
(12)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计入所得额,交所得税。
(1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14)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认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即:可以递延缴纳5年)
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冲减企业当期的收入。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业务全部发生的境内,应全额纳税,全部发生在境外,不纳税。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7)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销售境内房地产,以境外销售价格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向境外代销企业支付的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有有效的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四、准予列支的项目
1.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的管理费,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审核后,准予全额列支。(只是定额控制,没有比例要求)(区别内资:没有要求CICPA报告,且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支付的服务费,可全额扣除。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管理费。(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不准列支)
2.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借款利息,经审核后准予列支。
3.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交际应酬费,在规定比例限额内扣除。
①全年销货净额小于1500万元的,5‰;大于1500万元的部分,3‰。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小于500万元的,10‰;大于500万元的部分,5‰。
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扣除限额,划分不清的可按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4.汇兑损益,计入所属期间的损益。
5.工资、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没有变化,不再重复备案,经批准这与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和计税工资的比例计提工资和福利费的处理规定完全不同。工资据实扣除,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没到14%的,按实际支付的扣除。
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员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仅限这两种),可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盈利或亏损均可按规定计提。已列为坏帐的又收回,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税所得。(内资:5‰)
财产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区别一点:逾期2年不能收回的债务,可列为坏账损失(内资:无2年限制)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费用如作为开发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该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能再摊销费用
8.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经费,全额扣除。(内资:也可全额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的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注意不是抵税)
10.租用生产经营场地,承租方依据发票所列租金数额税前扣除。
11.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审核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不含从其他单位购进的技术使用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额。(加扣同内资,但内资只有国有和集体两种企业类型。注意抵扣减至0为止,不得结转抵扣)
12.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存的三项基金(医疗、住房、退休)、两项经费(教育、工会),税前列支。
福利费用:不得提取,但可依据实际发生数列支,列支限额不超过全年工资的14%。
五、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六、专门行业
1.房地产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了解,客观题)
2.除了从事生产经营外,同时对其他企业投资。
①无论是实物还是无形资产投资等投资,投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为财产转让收益,计所得。如果为净收益,数额较大,可分摊,不超过5年。
②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纳税所得。同时相关支出不能列支。(内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计入所得。)
3.转让股票或股权。转让净收益计所得,转让净损失冲减所得。境外机构转让股票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4.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等,全额计税,按10%计算应纳税预提所得额。
5.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则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1.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残值应当不低于10%;(内资:不得高于5%)需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报税务批准。
3.受赠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并可税前扣除。
八、资产重估变值。
改组或合并后,原企业注销登记的,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注:合并之前的)的变动部分,计入原企业损益,缴纳所得税。
九、减免税优惠
1.特定区域减免
(1)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生产性限制),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有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
(2)沿海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所得税。
(3)沿海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税。
①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②能源、港口、交通建设的项目
③在经济特区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外国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